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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房地产“新九条”政策
时间:2026-04-21 14: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建设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4月20日我市发布《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九条措施》,在支持刚需群体购房、住房“以旧换新”、新婚新育家庭购房以及在市场促销等九个方面持续精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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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刚需群体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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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期间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政策细则:

1.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购房款(不含车位、柴火间等附属用房,以购房发票价款为准)1%的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2.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购房网签时市区范围内无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宅。

3.使用人才房票、房屋征收房票、“以旧换新”房票购房款部分不享受本购房补贴。

4.申报时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税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二)继续开展企业人才授权认定,对授权认定的E类、F类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房票补助政策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

二、扩面推进住房“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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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居民家庭卖旧房、换新房,扩面推进国有企业“以旧换新”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对政策期间市区完成“以旧换新”的,给予“旧房”交易价格2%的换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细则:

1.“旧房”“新房”交易时间均需为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其中参加国有企业“以旧换新”的,需为报名参加2026年活动且在2026年底前完成交易。

2.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给予“旧房”即二手房交易价格2%的换房补贴,交易价格以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为准。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3.补贴发放给换房人,即“旧房”的卖方、“新房”的买方(原则上产权人应一致,如在直系亲属间发生转移,至少有1个产权人一致)。在活动期间多套“旧房”换1套“新房”的,旧房就高补贴1套。

4.申报时需提供新旧房子的不动产权证、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相关税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实施新婚新育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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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家庭,可申领2万元购房补贴;在政策期间新生育并在丽水市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家庭,可申领一次购房补贴,其中一孩家庭可申领2万元,二孩家庭可申领10万元,三孩或以上的家庭可申领20万元。

政策细则:

1.在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可申领2万元购房补贴。

2.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相关规定,在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新生育并在丽水市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家庭,购房新建商品房住房的,可申领一次购房补贴,其中一孩家庭可申领2万元,二孩家庭可申领10万元,三孩或以上的家庭可申领20万元。

3.购房补贴用于政策期间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新婚购房补贴、新育购房补贴、刚需首套购房补贴、“以旧换新”补贴可叠加享受。

4.申请新婚新育购房补贴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时需提供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5.多孩家庭中,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以上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可登录市建设局官网住房保障模块http://jsj.snctjz.cn/col/col1229783246/index.html提交相关资料)。补贴申报咨询电话:0578-2610593,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578-2106106,其中企业人才授权认定相关事项咨询电话:0578-2263608(人才服务部门),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咨询电话:0578-2112366(税务部门)。

四、持续开展市场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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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通过政企联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集中组织房展会、房博会、家装会等加大促销,针对不同群体开展购房消费券发放、购房抽奖等促销活动。鼓励企业提供团购优惠,形成叠加效应。政策同时明确优化团购销售价格备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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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还在推进存量商品房收购、加快促进房票转化、继续加大住房融资支持、加力推进“好房子”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有力举措,通过政策系统集成,大力争取各级政策支持,多部门协同发力,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