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4-1010477893 | 文号 | 丽人社〔2014〕201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14-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计委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全市统一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份起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不再委托各县开展鉴定工作。
二、原受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县要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职能上收相关工作,确保鉴定工作不脱节、后续服务不中断、资料移交不丢失。
三、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做好本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收集和报送工作。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2014年7月31日? ? ? ? ? ? ? ? ??
丽人社〔2014〕201号.pdf??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