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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325006912735092/2020-10879 | 文号 | 丽财企〔2019〕43号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金融办 |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2-2019-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规范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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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 号,以下简称《二十条意见》)等精神,规范市本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及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
(一)符合《实施意见》、《二十条意见》要求,在市本级(指市直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导向。对为市区(含市直、丽水经济开发区和莲都区,下同)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 1.5%、单户担保额不超过 500万元。 ?
(四)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
第三条?扶持范围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提供担保可获得以下扶持:
(一)业务补助
在 2020 年12 月31 日前,对为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月均担保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 70%计算)达到注册资金 1.5 倍(含)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业务补助和放大倍数业务补助。达到 1.5 倍(含)的担保机构按月均担保余额(下同)的 1%给予基本业务补助;达到2 倍以上的,在基本业务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业务补助,其中:超过 2 倍(含 2 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部分按 1.5%给予业务补助;超过4倍(含4倍)以上部分按 2%给予业务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业务补助额不超过200 万元。 ?
(二)风险补偿
1.对担保机构发生的实际风险损失,按照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代偿率控制在2%(不含2%)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总额的15%给予补偿;代偿率控制在2%-5%的按本年度代偿总额的3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5%)的不予补偿。在2018-2020 年期间,代偿率控制在2%(不含2%)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总额的 15%给予补偿;代偿率控制在2%-8%的按本年度代偿总额的 3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8%(不含8%)的不予补偿。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 ?
注: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2.本年度代偿总额确认
本年度代偿总额=(1)-(2)-(3)-(4) ?
(1)本年度发生的代偿额,银行已出具代偿证明; ?
(2)本年度追回当年发生的代偿额; ?
(3)本年度追回以前年度发生的代偿额可抵减部分; ?
(4)以前年度追回代偿额在本年度继续抵减部分。 ?
注:以前年度发生的代偿额在追回当年抵减代偿额后仍有余额的,则该余额在以后年度计算风险代偿总额时继续予以扣除,直至结清为止。
(三)担保费优惠补贴
在 2020 年底前,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已按原标准(担保费率1.5%)降低 50%的,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
(二)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明细表(见附件2);??
(三)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代偿明细表(见附件3); ?
(四)扶持资金计算说明及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
(五)诚信承诺书;
(六)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融资担保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条?申报、拨付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扶持资金申报时间截至次年 3 月底前,原则上次年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每年兑付一次。 ?
第六条?申报、审核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市行业监管部门。
(二)材料审核。市行业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就申报机构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初审通过后市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丽水经济开发区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拟支持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行业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扶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扶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后,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设立“担保赔偿准备——财政扶持资金”明细科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实际代偿损失,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辖区行业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款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开发区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第三条第(三)款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补助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上级政策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获得上级竞争性分配资金除外)。 ?
第九条?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认定。“三农”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林牧渔业贷款。政策享受时间的认定以担保标的发放时间为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日。 ?
附件:1.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2.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月明细表
?????3.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代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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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cebx